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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措施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09 10:06 点击:

鲁安办发〔2020〕2号

各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省有关部门:
       岁末年初历来是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旺季,也是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事故易发多发时期。2019年12月4日,湖南省浏阳市碧溪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发生爆炸事故,造成13人死亡、13人受伤;12月26日,浏阳市永和镇瑞枫烟花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发生燃爆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近年来,       我省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事故也时有发生。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全省烟花爆竹旺季经营、运输、燃放及产品质量环节安全监管,严防各类事故和恶性事件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措施。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近年来国家和我省有关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的措施要求进行了梳理,形成《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主要措施清单》(附件1)。各市、县(市、区)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应急管理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应急〔2018〕110号)和《省应急管理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鲁应急发〔2018〕9号),对照《烟花爆竹旺季安全监管主要措施清单》,不断深化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强化烟花爆竹流通运输过程监督管控、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安全关、严格规范燃放和购买烟花爆竹行为、保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高压态势,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的复杂性、长期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始终保持“打非”高压态势。一要严格落实县、乡两级政府的“打非”工作责任,对“打非”工作组织不力、失职漏管,导致非法问题突出或造成事故发生的,按照《山东省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严格问责并通报警示,按照《全省安全生产集中整治实施方案》(鲁安明电〔2019〕5号)要求执行“一票否决”。二要学习借鉴临沂市沂南县经验做法,参照沂南县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十项制度(附件2),建立和落实县乡村三级责任制和集中巡查、定期排查、定期报告等制度,采取有奖举报、 “黑名单”管理、行政问责、考核惩戒等措施,充分调动部门、基层站所、村(居)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打非治违”强大合力。三要对排查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等行为追踪溯源,彻底查清非法供应、制作和销售的地下团伙,斩断非法利益链条,全面打压非法生产、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生存空间。四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16号),对组织参与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处理处罚结果广泛公开报道,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三、深入宣贯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各市、县(市、区)要采取集中培训、聘请专家宣讲解读、播放宣传片、印发宣传材料等方式,组织安全监管人员、许可审批人员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宣贯《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以下简称《规范》);要将《规范》纳入培训考核内容,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要严格执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认真对照《规范》,严把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准入关,坚决杜绝“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零售店(点)。要组织开展对标检查,坚决取缔不符合《规范》要求的零售店(点),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扎实做好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连锁经营推广工作。按照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现场推进会议要求,2019年底前,批发企业要全面建成并有效运行双重预防体系。近期,各市、县(市、区)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开展一次检查,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将双重预防体系与安全生产标准化深度融合,杜绝“两张皮”现象,切实解决重创建轻运行问题。要把推广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工作,作为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安全监管工作效能的重要手段,认真组织开展试点推广,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现解决问题,确保烟花爆竹连锁经营工作顺利进行。
       请各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将烟花爆竹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和连锁经营工作进展情况(包括存在问题及经验做法等)形成书面材料,连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情况统计表》(附件3)、《烟花爆竹零售店(点)连锁经营推广情况统计表》(附件4)、《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情况统计表》(附件6)、《2020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统计表》(附件7)和《2020年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产品库存统计表》(附件8),于2020年2月10日前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赵立宁,联系电话:0531-81792125;邮箱:whc805@163.com)。
 
附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