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1-12 17:59:37 点击:0次
鲁安监发〔2017〕7号
各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烟花爆竹经营旺季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鲁安办明电〔2016〕19、20号部署的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严防各类事故发生,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一检查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各市、县(市、区)安监局要按照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明电要求,制定周密的检查计划,组织专项检查组,对本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店)逐一进行执法检查,确保安全检查“全覆盖”。各市安监局分管负责人要带队对本市所有批发企业进行检查,对重点区域零售点(店)进行抽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组织精干力量,对本辖区零售点(店)逐一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逐一进行“回头看”检查。春节前后,省安监局将派出若干专项检查组,对重点地区特别是近期有群众举报、以及历年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经营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对各市安全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督查。
二、从严把握安全检查标准规定。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检查组和检查人员的教育培训,从严把握安全检查标准要求,重点内容是:
(一)经营场所的安全条件。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店)的库区(房)和储存场所的设置、内外部安全距离、建筑结构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批发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是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四防一控”设施设备是否健全并运行可靠等。
(二)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是否健全完善并落实作业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购买的烟花爆竹是否签订并使用《烟花爆竹安全买卖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115);经营的产品是否全部录入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系统管理;是否定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后是否按照在经营过程中保持长期良好运行;是否落实全员培训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等。
(三)经营、储存情况。是否存在无证、许可证过期或超员、超量、超范围经营以及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行为;是否存在将部分储存仓库违法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组织经营活动;是否违规经营礼花弹、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等危险性大的产品以及非法制贩的烟花爆竹产品;批发企业是否存在仓库超量储存、超员作业和在库房内拆箱分装行为;是否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储存、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零售点(店)是否违规在许可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以及在经营场所试放烟花爆竹;是否存在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经营等行为。对已关闭退出尚有库存烟花爆竹成品的生产企业,各相关市要帮助企业做好库存产品的销售工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合理布设临时零售网点。各市安监局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布设工作的指导、督查。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合理布设临时零售网点,严禁集中连片经营,坚决取缔“下店上宅”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零售点。要切实做到“谁许可、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应由本部门工作人员负责的文件、资料审查及现场核查,不得委托或变相委托乡镇安监站或者其他单位承担。对违规向不具备安全条件零售点颁发许可证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质监等部门,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要充分发挥安委会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县乡两级基层政府落实“打非治违”工作责任,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加强烟花爆竹安全舆论宣传,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已关闭退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及时提请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力量安全拆除和妥善处理烟花爆竹生产设施、设备,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这些设施、设备非法生产和储存,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请各市安监局迅速将本通知逐级传达到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安监局、各乡镇(街道)安监办(站)和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同时,请各市于2月28日前将检查工作总结及附件1-3报省局工商贸处(gsmc@sdaj.gov.cn)。
附件:略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月13日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