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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1-21 10:28:14 点击:0

 关于做好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安监发 [2015] 77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
2016年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节日期间全市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源头监管,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临时经营许可制度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的相关要求,严格许可程序,严审安全条件,严把行业准入关,重点抓好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工作。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严格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方便群众、确保安全的原则,结合实际,做好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工作,从严控制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业户(摊点)数量,既要满足市场需求,方便群众购买,又要确保临时许可质量。

(二)严格审查安全条件,严把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准入关。认真按照国家安监总局65号令有关烟花爆竹临时许可的相关要求,扎实做好许可前的审查工作,坚决杜绝带病许可、人情许可和暗箱操作等违规现象的发生。

1、严格把握临时零售许可条件。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要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所在县(市)区安监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建立主要负责人、经营人员安全责任制,并制定购销管理、储存保管等各项制度;

(3)实行专店销售。零售场所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零售场所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场所要配备必须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按照《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附件二)的要求,经现场检查合格;

(5)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定的其它条件。

2、认真审查零售经营安全条件。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县(市)区安监局提交《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一)、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员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零售场所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安全管理制度、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和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各县(市)区安监局要认真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认真检查零售场所安全条件,对提交的申请资料无法补全、安全距离不足、经营条件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坚决不予颁发临时零售许可证。

3、严格控制春节期间临时零售许可有效期。各县(市)区安监局要严格控制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零售许可有效期。

自2016年1月6日至1月8,为申请单位咨询、准备时间。

20161月9日至1月13日,为集中受理时间。申请单位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条件和需要提供的申报材料,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申请,逾期不再受理申请。申请零售经营单位名称中含有生产企业、批发单位名称,××烟花爆竹厂(公司)驻济办事处、经营点、直销点,××烟花爆竹厂(公司)分公司、代办点、联系处等内容的不予受理。

2016年1月22日至2016年1月26日(农历腊月十七),为材料审查、现场安全条件核查、人员培训、制证发证时间。

2016年1月27日(农历腊月十八)前临时零售许可证要全部发放到位,自1月27日(农历腊月十八)起不再颁发临时零售许可证。

限放区内外的临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均为33天:2016年1月27日(农历腊月十八)至2月27日(农历正月二十)。其中,2016年1月27日(农历腊月十八)至1月31日(农历腊月二十二)为烟花爆竹购进期,2016年2月1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为烟花爆竹销售期,2016年2月23日(正月十六)至2016年2月27日(正月二十)为烟花爆竹回购期。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格式、编号及备案,按照济安监发[2013]10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执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空白证件由市安监局统一定购,按照确定的数量进行发放。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把握好工作节奏,确保临时零售许可证按期发放,确保烟花爆竹零售业户在许可期内安全经营。

4、加强批发企业展厅安全监管。已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在注册地区域内设置样品展示厅,方便零售单位购进符合规定的烟花爆竹。样品展示厅工作人员应为本公司正式人员,并持证上岗。限放区内的样品展示厅由批发企业提出申请,由市安监局审查备案统一对外公布,其余由所在县(市)区安监局审查公布并报市安监局备案。
2016年春节期间限放区内样品展示厅设置时间为:2016年1月10日(农历腊月初一)至22日(农历正月十五)。批发经营单位所设的展示厅不得审批为零售经营点。
二、强化日常监管,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规范安全经营

(一)严格落实区域化经营制度。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和质量,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区域分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长清区、历城区(限放区以外部分)、限放区等七个经营区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各自区域内开展批发经营活动,不得跨区域经营,确保本公司售出产品粘贴防伪标志。
(二)严格落实限制经营区域和品种、规格制度
1、禁销区域:
(1)集贸市场、节日售货大棚、展览展销会、山(庙)会、超市、购物广场、各类批发市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学校等公众聚集的场所;
(2)国道、省道两侧均不准经营烟花爆竹;
(3)禁止走街串巷和室外摆摊经营烟花爆竹。
2、禁销品种及规格:
(1)禁止经营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及无生产许可证产品;
(2)禁止经营未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签的产品;
(3)禁止经营拉炮、摔炮、打火纸、月旅行、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等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
(4)禁止向零售业户及个人销售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A、B级烟花爆竹产品;

(5)禁止经营白皮鞭炮;
(6)公安机关禁止燃放的其他烟花爆竹。
(三)严格落实统一进货和配货配送制度
由具备合法资质并经市安监局备案公布的批发单位从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中进货,临时零售经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批发单位进货。由批发单位向经营网点实施配送;批发单位不得向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配送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也不得从无合法资质的批发单位进货。
(四)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质量保证制度
1、在全市经营的烟花爆竹产品或小包装上必须明确标注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生产日期和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2、批发企业严禁销售超期产品,凡不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标准要求的,一律不准经营,依法进行销毁。
3、批发企业要实行货物出仓审核验证制度,对出仓的每一件货物都要确保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做到不重、不漏、无破损和出仓有登记,否则视为违规经营,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4、经营业户要对购进的烟花爆竹货物进行复核验证,确保购进的每一件货物都加贴安监部门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否则,其所经营的产品被视作违规产品。

三、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安监局要高度重视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大力推进烟花爆竹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强化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监管,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烟花爆竹仓库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认真排查整改安全隐患。要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零售布点规划和许可工作,确保零售许可质量。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联合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制贩、储存、运输和经营烟花爆竹等行为,确保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加强零售监管。要加大零售业户监管力度,严厉查处零售业户集中、连片经营行为。对烟花爆竹零售业户与加油(气)站以及其它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设施及学校、幼儿园、体育馆(场)、医院、机关等人员聚集场所安全间距不足100米,与其他零售业户间距不足50米的,一律不得审批《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因工作审查不细不严而发证的,要撤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并追究有关审查人员的责任。对因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许可证的,要吊销已颁发的许可证,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该零售业户的许可申请。
(三)加强监督考核。为保证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投诉电话,及时受理群众提出的意见,帮助群众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附件: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济南市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现场检查表。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