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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8-06 00:00:00 点击:0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鲁安发〔2010〕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各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为主线,认真开展“四次集中行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尤其是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导致事故多发,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今年以来,全国发生的较大以上事故中因非法违法造成的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54.6%和62.4%,造成了6起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暴露出一些行业和领域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国务院安委会7月27日以安委〔2010〕5号文件下发了《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为落实好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安委会确定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中,在全省开展一次集中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2010年5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第三次和第四次集中行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减少各类事故发生,遏制较大事故,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8个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集中8、9、10三个月的时间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以及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违反安全生产规程,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8.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9.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10.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程标准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规定的15类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未治理或治理不彻底的;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明确的16种应关闭煤矿,未关闭或关闭不彻底的,以及有关地区关闭计划不落实的;
    (3)假借整合技改逃避关闭、限期内未实施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区域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6.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7.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8.冶金等工业企业。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三、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结合今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落实省委17号文件专项督查、大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的事故情况进行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