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行业新闻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9-01 00:00:00 点击:0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04号

各市安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华利实业有限公司“8•16”烟花爆竹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管三〔2010〕14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查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要强化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遵法、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和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凡不履行安全许可手续或许可手续不齐全擅自生产、经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罚,严格追究责任。
    二、严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行为。各级安监部门要吸取华利实业公司“8•16”事故和广东三水“2•14”事故教训,继续加强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全面排查整改安全隐患,切实做到细致认真、不留死角、不留盲点。重点检查生产经营企业是否存在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生产和擅自改变工房(库房)用途以及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违章违规行为。对排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分级建档,限期整改,并落实专人监督整改落实情况,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问题严重整改无望的,依法吊销其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予以关闭。
    三、严查非法使用氯酸钾、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行为。各级安监局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和省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旺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11号)要求,认真开展2010年度的药物安全检测工作,市级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的抽检率要达到100%,省级抽检要达到30%。凡发现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的,一律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批发企业购销含氯酸钾、假冒、非法生产和无包装标识的等违规烟花爆竹产品的,依法严肃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为净化我省烟花爆竹市场,确保经营安全,凡发现外省企业生产违规产品的,一律依法收缴销毁并将违规企业清出山东烟花爆竹市场。同时,要按照《山东省礼花弹专项治理工作方案》(鲁安监发[2010]78号)的安排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全面排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情况,安全有序的退出礼花弹等A级产品生产经营。
    四、扎实做好高温雷雨季节和复工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安监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妥善保存或处置库存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等原材料,做好值班守护工作,严防黑火药、烟火药等危险原材料丢失、被盗,防止高温天气和暴雨等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扎实做好高温雷雨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当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高温停产即将结束,各市要高度重视企业复工前的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工作,要结合贯彻本通知精神和国家新修订颁布的《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在企业复工前,组织精干人员对辖区内的生产企业逐一进行复工前的安全检查验收,凡检查不合格或隐患没有彻底整改的,一律不得复工,严防企业“带病”生产。省局将于近期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请各市安监局立即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本地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并督促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