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行业新闻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8-29 00:00:00 点击:0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126号

各市安监局: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1年6月22日以省政府令第236号颁发,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规范我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抓好贯彻实施 
        《办法》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紧密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全面系统地规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规范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更好地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各级安监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带头严格执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职责,并充分发挥综合监管的职能,切实把“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落到实处,真正形成有效的事故推动工作机制,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进一步明确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有关事项,确保《办法》全面实施 
        (一)要依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事故报告有关事项。《办法》对事故的报告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各级安监部门要严格执行。需要进一步明确:(1)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快报,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专报办法》(鲁安监发〔2011〕98号)规定的专报形式上报。(2)事故的补报,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死亡人数发生变化的,要于发现当日补报;失踪超过30日的,要于超过期限当日作为死亡人数补报。其中,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的上述期限为7日。(3)举报事故的统计,要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核查工作规则》(鲁安监发〔2011〕64号)查证属实的举报事故,纳入当月事故统计。 
        (二)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工作。《办法》对于事故调查的程序、内容、方法作了明确规定,各级安监部门在组织事故调查中要严格执行。需进一步明确:(1)事故的性质、原因和责任划分。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原因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责任。(2)调查报告中提出的行政处罚建议,要明确行政处罚的依据(含法律条款)、种类、罚款数额(数额应明确)和决定机关。(3)涉嫌犯罪的移交,由事故调查组报请组织事故调查的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事故调查组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事故调查时限,自事故发生之日至向组织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之日止,其中技术鉴定所用时间应从总时间内扣除。 
        (三)严肃认真地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切实落实“四不放过”原则。(1)严格事故备案和挂牌督办制度。事故调查报告要依据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其中较大事故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和《关于规范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备案程序的函》(鲁安办函字〔2007〕32号)的规定经省安监局审查备案,方可批复。同时按照《山东省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暂行办法》(鲁安办发〔2010〕26号)的规定实行挂牌督办。(2)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后档案的归档工作。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负责整理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批复落实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并统一存档。(3)进一步明确事故处罚的程序。处罚机关依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实施处罚。其中调查取证可直接依据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附件;确需补证的,按规定进行。 
        三、要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为《办法》的实施奠定基础 
        一要加强《办法》学习培训。各级安监部门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办法》,逐字逐段地学习体会,真正做到融会贯通,掌握实质。同时要组织好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学习,真正使他们全面掌握《办法》的深刻内涵,尤其是涉及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责任追究的内容,使他们真正自觉执行《办法》规定,自觉防范事故的发生。二要抓好宣传。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办法》,使全社会关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真正使《办法》家喻户晓、人尽皆知,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三要积极推动《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安监部门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准确、有效地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同时发挥综合监管的职能,推动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办法》。同时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相关配套落实文件,确保《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做到有效的贯彻落实。要结合《办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完善事故推动工作机制,切实防范事故的发生。 



                                                                                                                                                二〇一一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