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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撤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8 00:00:00 点击:0

 

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撤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1]143号

各市安监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撤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函[2011]188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安监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26号)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评价质量的监督检查。要把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的监督检查作为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建设项目设立和验收安全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涉及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评价报告要依据《山东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试行)》(鲁安监发[2010]26号附件)对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进行考核,其他行业参照《山东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标准(试行)》对评价报告质量进行考核,应按照26号文要求每年7月10日和第二年1月10日前向省安监局报送《安全评价报告质量考核情况统计表》,发现评价报告存在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省安监局反馈。
        各安全评价机构要认真汲取事故教训,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监局的要求,不断规范安全评价行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强安全评价人员作风建设和职业道德教育,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提高安全评价报告质量。在开展评价活动时,必须深入现场了解企业安全生产实际状况,认真、科学、严谨、客观地进行评价,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撤销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沈阳研究院烟花爆竹安全评价甲级资质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