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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监管要闻 行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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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允许在沈阳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规格、品种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1-12-10 00:00:00 点击:0

 

关于允许在沈阳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

 规格、品种的通告

 

    根据《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沈阳市政府令第27号)第十条“本市禁止零售经营者销售和禁止单位、个人燃放B级以上(含B级)级别的烟花爆竹”的规定及依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04)相关国家标准,现就有关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通告如下:
    一、本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地区在规定允许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及三环绕城公路以外地区不受销售和燃放时间限制的,下列规格、品种的烟花爆竹允许销售和燃放。
    (一)D级产品
各种规格的D级喷花类、线香类、旋转类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二)C级产品
    1、各种规格的C级喷花类、线香类、吐珠类产品。
    2、升空双响类C级产品。
    3、C级爆竹类产品。
    4、单发装药量在25克以下的C级组合烟花类产品(扇型、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的组合烟花及燃放效果中含垂柳、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除外)。
    5、具体规格、品种见附表。
    二、符合国家规范标准、本市限制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经有关部门审批,可以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不属于国家规定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范畴的,燃放活动需经区、县(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并雇请具备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燃放。燃放前将相关情况到燃放活动所在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三、未列入第一条规定的烟花爆竹产品及不符合第二条设定烟花爆竹燃放活动情形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禁止在全市销售和燃放。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燃放单位和个人,依照《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本通告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允许在本市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