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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6-04-07 16:21:00 点击:0

(2016年4月6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中的自律自控作用,引导本行业的从业者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我省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全体会员以及在山东省境内的烟花爆竹从业者。凡在山东省从事烟花爆竹业务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适用《山东省烟花爆竹行业自律公约》约束范围。
       第三条  行业自律的宗旨是:号召全体会员和从业者,从维护行业及自身长远利益和声誉出发,共同推进行业征信自律体系建设,树立懂法、遵法、守法的理念。依法开展各项经营活动,创造安全和谐、合作共赢、公平竞争的良好从业环境。
       第四条  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创新发展、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自律自控。
       第五条  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作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依照本公约建立山东省烟花爆竹征信体系。
       
第二章  自律准则
 
       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和山东省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七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履行职业道德。努力践行:遵纪守法、诚信爱国,钻研业务、爱岗敬业、团结共事、公平交易、童叟无欺、执行标准、保护环境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反对和抵制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做到不生产、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低价倾销,不价格欺诈,不恶意竞争,不以任何形式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努力构建规范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第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组织生产、经营,确保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合格。要做到不生产、不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不超规格、超范围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不生产、销售故意虚假标低级别的烟花爆竹,不仿冒、剽窃他人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供货要求。
      第十条  重合同,守信用,构建行业诚信、自律体系。要遵守互利双赢、诚实守信的原则,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履行合同条款,保证及时结算货款,不恶意拖欠货款,共同维护好企业信誉和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一条  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误导消费者,不欺诈经营,不向消费者个人销售专业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安全的烟花爆竹产品。
      第十二条  大力倡导创新发展。鼓励创新烟花爆竹制造工艺,积极研发和推广安全、低碳、高质量的烟花爆竹产品,努力推动行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鼓励创新营销模式,积极探索烟花爆竹发展新常态,新业态,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消费环境;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共同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大力弘扬和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号召全体会员和从业者,自觉宣传烟花爆竹的优秀传统文化,努力争当烟花爆竹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者。通过各种宣传媒介,积极向广大消费者宣传安全燃放知识、常识,引导公众安全、合理消费。
       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本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

 
       第三章  公约管理
 
       第十五条  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烟花爆竹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及行业发展信息,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组织实施烟花爆竹行业自律自控,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自觉遵守履行本公约的各项条款。
       第十七条  对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公约的成员,进行年度表彰,并在行业内通报表扬。具体由协会理事会评选,通过后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开宣传。
       第十八条  行业成员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九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布。
       第二十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根据违约程度及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警告、教育;
       2.行业内通报批评;
       3.不良信用登记;
       4.取消会员资格;
       5.向职能部门通报;
       6.发动全体公约成员单位抵制、谴责。
       第二十一条  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将有关违法情况及时向有关执法部门反映和检举,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也可以作为公诉人向济南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和提议。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协会将建立健全山东省烟花爆竹行业征信体系,完善不良信用登记。定期、不定期进行本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价与总结。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征信机构以及有关行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和共用,为本公约所有成员单位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公约经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并在生效后的30日内由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修订时,由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提出修改意见,在广泛征求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公约由山东省烟花爆竹协会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0531-88596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