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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声中的经济学

发布时间:2007-01-24 00:00:00 点击:0

        “爆竹声中一岁除”,用燃放烟花鞭炮的方式辞旧迎新是我国承传千余年的传统民俗。南朝梁宗檩编撰的《楚荆岁时记》记载:“正月一日,是三元之日也……鸡鸣而起,先于庭前爆竹,以辟凶臊恶鬼”。因此,燃放鞭炮也是我国民间驱鬼避邪祈盼吉祥的狂欢符号和文化象征。

  自打上世纪90年代起,包括北京在内的大部分城市实施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偌大的城市沉寂成“这里的黎明静悄悄”,但缺少了鞭炮声的春节,似乎也没有了年味,也远离了喜庆。

  去年北京市人大通过了《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丙戌狗年,首善之区迎来了一个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新春。凡事有一利必有一弊,虽说在政府的燃放规定提出了限时间、限地点、限品种的具体法规,可真正实施起来,就像“刺槐作棒槌——觉得扎手”。就拿我居住的小区来说,地处南三环,本属于限放区域,可从腊月二十三起,家家户户,幢幢楼前,鞭炮声便不绝于耳。到了除夕更是火树银花,鞭炮齐鸣,震耳欲聋。要说动静有多大,还真不好形容,反正随着鞭炮阵阵,门窗乱响,小区院内停放的汽车也呜呜长鸣。家里要是有心脏病的,有卧病在床的,有老年人怕响动的,面对这样高分贝的“春节序曲”,想打算清净安生,没门!

  老百姓日子红火,心气儿舒畅,点烟花放鞭炮,图个喜庆热闹,盼个吉祥安康,也是人之常情。可有一样,既然政府顺应民意,尊重传统将“禁放”改为“限放”,作为公民就应该身体力行地遵守,而不能我行我素。中国有句古语: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此话是讲凡事都要有个规矩,都要有一个约束自身行为的规则。如果缺少了这些规则,无论是社会生活或是经济交往就失去了准绳,社会的正常秩序就会发生混乱,其结果,只能给公众带来损失,给社会造成破坏。

  由此笔者想到了西方制度经济学家曾有个精彩的比喻:每个人不过是一只拴在树上的狗,制度就是拴住狗的绳子的长度。正如绳子的长度决定了狗的活动范围一样,制度也决定了人的行为选择余地。

  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思出版了《西方世界的兴起》一书,凭借此书他荣膺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在该书中,诺思论述了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观点。诺斯认为,制度是比较宽泛的概念,简而言之是“一种涉及社会、政治和经济行为的规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有些规则是成文的,并有专门的权力机构保证实施,譬如法律、法规、政策、契约等等,这些被称为正式制度;有些规则是无形的,譬如伦理规范、价值观念、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等,这些被称为非正式制度。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之所以存在是人类自身发展演化的结果。人类经济活动总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生产性活动,即人与自然界发生关系的活动,另一类就是交易活动,人与人之间发生经济关系的活动。人与人之间有经济活动关系,就会产生交易和交易成本。就拿燃放烟花爆竹来说,肯定会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部分A居民为了满足自己的偏好,愿意燃放烟花爆竹。而另一部分B居民则与之相反。如果为了满足A居民的这种偏好,这部分B居民就要付出牺牲安静,忍受污染的代价,也算是为了维持人际关系的一种成本付出吧。由于小区内的空间属于公共资源,双方都有使用权利,为了解决这个问题,B居民就需要与A居民协商,这便是一个交易过程。为此,B居民需要支付一定成本,例如时间、精力,甚至是茶水和香烟与A居民谈判,以换取一个静谧的环境。如果A居民愿意放弃自己燃放鞭炮的权利,则交易成功,否则交易失败。

  如果考虑到A居民不只一户,这种交易恐怕成本更高,因为只要A居民中的任何一户不同意B居民的意见,交易便无法完成。同时,即使是B居民中,行动也不一定统一,由此也会加大交易成本。尽管说B居民都受到燃放鞭炮的侵扰,但真正出面与A居民协商谈判时,还是会有人心存“搭便车”的心理。谈判成功,可以享受交易成果,谈判不成功,不参加也不会增添损失。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靠人的觉悟与自律性,以及A居民的公德意识这类非正式规则,恐怕就难以解决上述问题。

  那么,有没有更好的调节办法呢?有,那就是需要一个权威机构制定一个规则。为了兼顾全体居民的需要,既要让A居民满足燃放鞭炮的乐趣,又必须让B居民享有安静的权利,因此就要规定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可以燃放什么类型和品种的烟花爆竹。一旦违反这些规定,要给予什么样的惩戒。用这样的方式来协调小区居民自身的权利,就会节约A居民与B居民之间的交易成本。因此,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制度源于交易成本的节约。

  但是,有了这样的制度是否就可以万事大吉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制度经济学认为,人类历史上任何制度都是针对人而设定的,都是建立在一定的人性假定基础之上。既然如此,制度的研究与制定就离不开对人类行为的分析。众所周知,在经济学家眼中,人都是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动机,参与经济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并且人还有一种“机会主义倾向”。所谓“机会主义倾向”,就是指人在社会交往中都有一种投机取巧的倾向,为了自己的利益,一旦有可能就会试图破坏规则,钻空子。例如过马路要走人行横道,要遵守红绿灯的指示。当有警察或有人监督的情况下,就比较容易遵守,而当没人监督的情况下,就容易违反。因此,制定制度时就必须考虑到人会破坏规则,会钻空子,就要提防搞“上有对策,下有对策”。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人们的经济行为是受着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两类制度制约。前者是由某些组织或某些人自觉和有意识地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则,以及经济活动主体之间签订的正式契约。这些都需要依靠权威部门颁布实施,明文昭示,以得到国家权力的保障。而后者则是社会发展和历史演进过程中自发形成的,不依赖人们主观意志的文化传统和行为习惯。

  归根到底,它是一种文化环境熏陶出来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是一种社会文化传统。尽管文化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是制度经济学却非常强调文化和整个非正式制度在制度建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一个社会的经济制度健全与否,除了看它的正式制度是否完善意外,还要看它的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是否契合,和谐共处。

  就人的本性而言,其实是不愿意“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而作为现代社会则要求每个人必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做到这一切,就需依赖于现代化的塑造。因此,要想使正式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就要用先进的文化来改造旧文化传统。

  新春的阵阵爆竹声,不仅给人带来欢庆与烦恼,而且也给人带来了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