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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政府对花炮燃放的管理

发布时间:2007-08-22 00:00:00 点击:0

  花炮为清代火灾的祸根之一。地方官员为预防花炮引发的火灾一般采取两项措施,一是禁放花炮,二是搬迁花炮制作坊。同治十二年(1873年)正月,上海禁放花炮的晓谕遍贴通衢:

“上海岁底祀神,香烟缭绕,酒肉纷陈,衣冠拜跪,必敬必恭,礼毕送神,放鞭炮火炮,以为故事。千家一律,比比皆然。第为巡捕见之……皆被拉押捕房。苟无具保之人,再由捕房解送公堂……施放花炮之案层见叠出,又难枚举。在受罚者纷纷议论,莫不谓巡捕之多事也。殊不知私放花炮。在中国亦有例禁,值此冬日燥烈,更宜极意防备。城厢内外,晓谕遍贴通衢,诚恐设或不慎受害无穷矣。”

    光绪十八年(1892年)正月,上海法租界也规定禁放“流星赶月烟花,以防不测”。

    光绪二十年(1896年)元宵节,上鞍巡防局,按段搜巡,查禁茶馆深夜卖茶放花炮。

    宣统二年(1910),北京也重申禁放爆竹令,据《大公报》记载:

    “民政部尚书肃邸以年关在迩,所有双响起花爆竹,早在禁止之列,深恐商民狃于习惯,迷信难除,日内拟即出示重申禁令,如敢故违,定行照章惩罚不贷。”

    清代各地方虽然屡禁燃放烟花爆竹,却屡禁不止。看来,已成为重要民俗和传统文化的燃放烟花爆竹的活动,并非简单的一纸禁令可以解决的,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了。

    光绪六年(1880年),安庆府晓谕告示称:

    “时值冬令,风高物燥,火患最宜严防。而省垣重地,人烟凑集,且有草房夹杂其间,更须加意防范。惟查硝磺最易燃火,设或提防不密,贻害无穷。查制造花爆铺户,向来皆在城外空旷之处开设售卖。乃近来多有无知之徒,不遵向章,竟敢在城内城外房屋稠密处所,开设铺户制造,不思硝磺最易燃火,岂可姑容于旦夕,致滋贻祸于无涯。合亟出示,剀切晓谕。为此示仰爆竹铺户人等一体知悉,务将城内及关厢内并城外房屋稠密之所,定限十日,一概搬移于城外空旷处所开设制造售卖,如敢故违,定提拿究惩,决不姑宽。”

    光绪三十二年八月(1906年9月),天津警方协同地保,“将南门外拖西马路德兴、锦兴等爆竹作坊共七家传后,限十五天离境,各具甘结存案”。但是限令并不见得能落实,上述被限令的七家爆竹作坊,从八月具结到九月仍未搬移,据天津《大公报》载“日前该七家禀称,先将引火之物迁往王家楼,于明年二月一律迁移”。由此可见,在执行政令疏松的情况下,防火也是一件难事。        

(浙江金华 张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