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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解禁”与否应由民意抉择

发布时间:2009-02-04 00:00:00 点击:0

 
 

  近日,广东著名学者、中山大学中文系教授叶春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做法是出于安全角度,但做任何事情都会有安全隐患,不能因噎废食。因此,广州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的前提下,一步一步放开,可以先限制性地允许燃放,直至最后完全放开。”

  1992年6月1日,广州首开“禁放”先河,如今,爆竹“解禁”呼声又起。

  关于大城市是否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问题,一直都是有争论的。反对烟花爆竹者认为爆竹生产、燃放过程中曾经发生很多事故,爆竹燃放的声音造成城市噪音污染。而赞同者则认为没有烟花爆竹的年,完全失去了浓浓的年味。

  不可否认,在城市无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确实造成诸多问题。

  近几年来,人们越来越重视华夏传统的文化因素。现代工业化与城市化,使人们普遍感到生活中温情的缺失,中国节日各种各样的传统活动,都在急遽地退出人们的生活,而使过年越来越没有年味,过节越来越没有节味。

  “爆竹声中一岁除”,这样的诗句不止存在于古旧的书籍中,而且在代代传唱中塑造了传统中国人的生活。“新历才将半纸开,小亭犹聚爆竿灰。”这样的吟诵不但是历史的写照,而且在中华历史的生活中沉淀为人们的情感。

  烟花爆竹所构成的年味,绝非春节庙会、节日旅游可以替代。像春节晚会这样的娱乐活动,想打造成“中华民俗”,只不过是笑话而已。因为民俗是历史积淀的结果,只有在代代相传的生活中不断赋予新的文化因素,才能积累成人们的生活情感,从而形成普遍认同的民俗。

  事实上,十多年前实行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并非出于文化考虑,更非由于民意选择,而是基于管理方便。但是,政策的合法性应当建立在普遍民意的基础之上。

  在鞭炮问题上,广州有必要进行有效的民意调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调整。政策可以不是一味地禁止,而是有效地限制与服务,在“禁改限”的基础上,更好地在烟花鞭炮的生产、流通和市民燃放等方面,做好安全监管、服务工作。

(陈壁生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国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