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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公布2022年度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烟花爆竹案例两起

发布时间:2023-05-23 17:33:35 点击:0

应急管理部官网于5月19日发布《关于给予侯廷卫等30名同志奖励的决定》,公布了个人奖励名单、2022年度安全生产优秀执法案例,涉及烟花爆竹案例两起,具体如下。

一、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对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13日,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执法人员在对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新建烟花爆竹仓储库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擅自动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建设,撤出相关人员,对该库房予以查封整顿,责令限期完成隐患整改。

【处理结果】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某鞭炮烟花有限公司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安全设施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减少、预防和消除风险隐患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企业用于储存烟花爆竹的库房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特别是在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情况下,开始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不仅无法保障重要安全设施设计与实际建设的一致性,而且后期投用的安全风险极大。加之本案发生时间恰逢烟花爆竹销售旺季,对该企业实施“一案双罚”,进一步提高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有力震慑了烟花爆竹建设项目违法行为,对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有效遏制事故发生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二、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8日,湖南省长沙浏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超定量储存,146号亮珠库(危险等级1.1-1级,限药量1000kg)存放亮珠97件(15kg/件),计算药量1455kg,超定量455kg;147号黑火药库(危险等级1.1-2级,限药量2000kg)存放黑火药201件(10kg/件)、38包(30kg/件),计算药量 3150kg,超定量1150kg;二、未建立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检查该公司内务资料,该公司虽然建立了从业人员、外来人员登记制度,但未建立车辆出入厂(库)区制度,也无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记录。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不符合《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2)4.5要求。

【处理结果】

浏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

近年来,烟花爆竹超定量储存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群死群伤。烟花爆竹生产、储存区是高危险场所,不允许无关人员随意进出。针对某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超定量储存、未建立车辆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法立案查处、严格处罚,主要目的是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引导企业扭转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使其充分认识只有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才能真正确保全过程、全链条、全要素的安全,倒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