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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造花炮被判刑14年

发布时间:2007-07-06 00:00:00 点击:0

        日前,两起非法制造爆炸物案经河北保定市中级法院终审宣判,两被告人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刑。

  保定安新县农民辛金柱,2003年1月从大城县购得硫磺、碳、硝、银粉等制造烟花爆竹的原料,并组织刘某、马某、辛某(均已行政处罚)在安新县某工厂内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同年1月15日经群众举报,当地公安机关对该工厂进行查抄,查获成品花炮4750个、纸筒5168个、黑火药7.5公斤、碳100公斤、硝150公斤、烟花药75公斤、硫磺50公斤、银粉10公斤。辛金柱案经一审法院宣判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辛金柱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且爆炸物数量已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追缴非法所得7000元。

  无独有偶,定州市农民高胜利非法制造双响炮,因本村“查得紧”,用农用三轮车将非法制造的爆炸物拉至另一村其妻弟家中生产。2005年1月28日,在制造过程中发生爆炸,当场造成其妻、儿子、妻侄、帮工四人死亡,其妻侄女在被送医院途中死亡,四间房屋倒塌。

  高胜利经定州市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后不服上诉至保定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胜利非法制造爆炸物后用于生产双响炮而发生爆炸,造成五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刑法》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暴索30米以上(量刑最低标准),按《刑法》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上述物品最低数量标准的5倍以上为“情节严重”;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情节严重”。辛、高两案均为“情节严重”的情节,辛金柱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不要认为投有出问题,但隐患大,所犯罪行较重;高胜利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已造成严重后果,罪有应得。

(高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