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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伤15岁童工 鞭炮厂赔偿23万

发布时间:2008-05-15 00:00:00 点击:0

         一家鞭炮厂雇佣童工干活,不想,鞭炮厂发生爆炸,正在工作的这名童工被严重烧伤,事后童工将鞭炮厂告上仲裁委讨要说法,最终仲裁委认定,双方形成非法用工关系,鞭炮厂赔偿童工23万余元。

    李某家住辽宁昌图县,2005年3月经人介绍到庄河市一家鞭炮厂工作,当时年龄还不到15周岁。2005年11月,李某在工作时由于厂内发生爆炸,身体大部分被严重烧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由于鞭炮厂拒绝支付继续治疗费用,李某家庭困难又无力支付,所以李某不得不中止治疗。无奈,李某找到庄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李某认为,鞭炮厂相关负责人明知自己工作时不满16周岁,并且不注意安全生产,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导致发生事故,造成自己人身损害,故请求鞭炮厂立即联系医院对自己进行继续治疗或一次性支付医药费25万余元。

    仲裁委认为,申诉人李某未满16周岁,却在鞭炮厂处工作,属于童工,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鞭炮厂应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形成非法用工关系。最终,庄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解除双方非法用工关系,鞭炮厂支付李某一次性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共计23.5余万元。
 
(记者:毕重伟)